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
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实行热电联产供热的,热电厂应加快供热机组改造,配置相应的供热设施,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实行区域锅炉房供热的,单台锅炉容量应不小于10吨/小时,热效率应不小于70%。
第七条 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其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计量、安装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
新建建筑的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费用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
第八条 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采暖系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