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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六)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对到省内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州内销售的州内国有粮食企业,州、县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四、加快粮食行政职能转换,强化粮食市场监管
  (一)建立健全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执法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从2007年起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确保我州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州、县粮食局设立粮食行政执法科(股),组建粮食行政执法支队和执法大队,全面履行职能。
  (二)进一步强化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批发、销售、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卫生、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地方储备粮、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仓储设施技术规范等的执法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批发、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利用不正当方式搞恶性竞争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信用分类监管。食品安全、质监、工商、卫生、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粮食产品销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州、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督促食品安全办、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尽快建立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我州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五、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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