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财务挂帐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按照省、州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停息的挂帐全额剥离到州粮食局集中管理,挂帐利息按政策规定支付;对经审计认定,属政策性挂帐,因银行贷款额度限制,尚未纳入停息挂帐范围的陈化粮价差损失和合理分摊费用,参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意见》(川财建〔2004〕138号)文件和有关政策精神,用粮食风险基金逐年弥补给粮食购销企业;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帐,在产权制度改革之前,要结合省、州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理,对亏损额较大的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的原则处置,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四)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州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州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为安排市场,确保粮油流通市场稳定从内地购进和本地收购的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的贷款扶持力度。
(五)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令规定,属省粮食局审批的国有粮油仓库占用、置换、拆迁、报废处置范围应按程序报批手续;州内国有粮食企业所属的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处置一律由州粮食局负责审批。违反国家粮油仓储设施审批权的,按《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加快产业化经营,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展
(一)各县人民政府要把实施“川粮优化工程”和加快培育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骨干的省、州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动力、基地为依托、订单为纽带、龙头为载体,实现农牧民增收、企业增效”的粮食产业化发展思路。强化各级农业部门与粮食部门的业务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业务优势,正确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立优质青稞粮基地、优质杂粮(大、小白云豆、小花豆、麻豌豆等)基地,发展粮食订单生产。通过农业部门良种培育推广,粮食企业市场营销的方式,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着力构建以粮食购销、储备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从政策、投入、信贷、用地等方面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助农增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