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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甘府发〔2007〕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十五”期间,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实施意见,各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当前,全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已进入完善阶段,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已全面转换,成效明显。为继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促进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甘孜州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的意见。
  一、切实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完善工作
  (一)妥善解决企业退休、内退等人员移交社保部门后的剥离费及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问题。妥善处理国有粮食企业置换身份人员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救济和再就业等后续工作,按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再就业创造必要条件。要继续做好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分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积极落实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工作,保障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
  为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州人民政府继续在省拨我州粮食风险基金限额内专项安排部分资金帮助解决,各县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继续予以适当补助。企业改制时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可由粮食企业按规定程序处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解决。
  (二)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鉴于州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总资产中既有国家投入形成,又有企业自身积累形成的历史现实,为顺利完成全州的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任务,确保全州的粮食安全,实现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改革后,各级国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可由各级国资部门委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真正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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