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06〕7号)规定,为加强对省属、市直有关部门行政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分中心的部门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户籍管理处、车辆管理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社保、医保)、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上各部门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统称为“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二、服务理念
各分中心要确立“两个一切、五个确保、四个一流”的公共政务服务理念,即:一切为了公共大众,一切为了萍乡发展;确保工作事项不在我这里延误、确保工作差错不在我这里发生、确保不良风气不在我这里出现、确保办事群众不在我这里受冷遇、确保政府形象不在我这里受损害;确立一流的工作目标、提供一流的工作服务、创造一流的工作效率、干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三、服务方式和要求
1、各分中心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采取即时办理、内部传递办理、定期办理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方式。
2、进入分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事项,均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制、收费公示制”五种服务制度。
3、各分中心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廉政服务、考勤考核等制度。
四、管理监督
1、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协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纠风办对各分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情况,严格依法行政情况,便民优质服务情况”实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