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0%,即:集中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仍按省、县9:1的比例分别负担。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好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清查,准确界定对象,建立健全资料档案。
(三)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对象由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常年救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农村五保户和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大病救助病种应严格控制在省规定的范围之内。具体大病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按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救助人数年人均16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5:2.5的比例负担。
(四)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对因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大病救助病种应严格控制在省规定的范围之内。具体大病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和人均20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5:2.5的比例负担。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折不扣地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落实。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均应通过“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人数、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至乡镇金融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经费和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解决,不得挤占救助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根据省、市部署,按照“面上规范、点上创新、整体推进”的要求,将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当作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