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搞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萍府办发〔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于最近下发了《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搞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当前还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之间存在较大收入差距,并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加上市场经济难以避免的风险,还会有一些社会成员进入贫困群体,贫困问题已成为当今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贫困问题不解决好,将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级党委、政府对贫困群体非常关心,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执政为民、解决民生的一项重要职责,列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紧部署和安排,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促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健康的发展。
二、积极筹措和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赣府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标准,落实资金来源: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对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均应列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健全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措施。农村低保具体标准参照每人每月70元,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的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2005年底各地农村特困救助人数月人均20元的标准负担,县(区)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予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