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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3)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0万元(安全生产抵押金交纳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制订)。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车辆,由运管部门终止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凡属县境内班线的经营业户,脱钩后也应在一年整改过渡期后,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化经营。对一时难以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在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尤其  是安全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暂按现有模式继续经营。在经营中,车主应按下列标准交纳足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大型客车交纳10万元,中型客车交纳8万元,安全生产抵押金交纳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制订。
  (三)经营期内,车辆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须立即退出客运市场。车辆是否更新,由运管部门根据客运市场运力需求变化的情况确定。凡经营期已满或客运车辆已到报废期限的,须重新由已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单位提出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由运管部门根据客运市场运力需求变化的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行政许可或公开实行质量信誉招投标进行行政许可。班线经营期满,未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和未获延续经营行政许可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原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三、车辆价格确定的方法
  企业在收购车辆产权或对车辆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时,须与车主共同商定收购车辆产权或对车辆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等事宜。如果在商定时,对车辆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双方向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价值评估。
  四、相关政策和奖惩措施
  (一)对企业一次性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该车原客运线路经营期满后,运管部门可通过行政许可直接批准其适当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在今后新增客运线路招标评分中可按收购车辆的比例获得加分奖励。
  (二)对企业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该车原客运线路经营期满后,在申请线路延续经营行政许可的招标评分中,可获得加分奖励。
  (三)对未开展“清挂”工作或“清挂”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运管部门暂停其申请新增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的资格和车辆更新、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经营的资格。
  (四)“清挂”工作验收后,企业中仍有挂靠经营车辆的,一律取消该企业相应的各项车辆规费优惠和减免政策。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查实如仍属挂靠经营的车辆,则按赣交运安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五)凡在2006年8月31日前,未按本方案完成“清挂”的车辆,由运管部门取消该车属企业所拥有的该车线路经营权,收回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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