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的意见》(赣交运安发〔2006〕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以下简称“清挂”)工作,借鉴有关地市“清挂”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挂”的范围
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从事道路客运的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营运客车(含公交公司从事城外班线的挂靠营运客车)。
二、“清挂”的方法
(一)跨省、市、县(区)的经营业户 “清挂”方法:
1、企业具有全部产权的营运客车,由“清挂”小组界定后继续经营。
2、凡属下列情况的车辆由企业采取一次性现金收购或分期付现金收购的方式(首付金额不少于该车收购价格的10%)收购车辆产权,或对车辆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
(1)企业具有部分产权的;
(2)原由企业申请的线路经营,并获行政许可的;
(3)由企业申请营运车辆更新并获行政许可的;
(4)挂靠企业后营运车辆擅自易主经营的。
3、凡属挂靠前由车主申请客运线路经营并获行政许可的,如果车主要求脱钩,企业应办理挂靠车辆脱钩手续。
4、对按规定已办理脱钩、自脱钩之日起一年整改过渡期满车辆,须组建新的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且新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继续经营:
(1)拥有的客车及座位数量等符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的运行监控(安装GPS)、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符合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