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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工作,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要加大追踪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编制电力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纲要、制订保障措施;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前置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依照电力法规独立或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单位或部门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督导和协调供电企业尽快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三)综治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督导监察。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造成电力设施被盗、被毁,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伤害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部门负责侦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非法收赃、销赃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犯罪案件。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案。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单位和站点,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林业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整治工作。
  (八)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作,按照前置行政审批的原则,在电力设施法定保护区内,未经电力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建设和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九)供电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和巡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保障办公室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正常运转;对遭到破坏或被盗的电力设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通力协作,构建全社会大力支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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