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考核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贸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萍乡发电厂、萍矿集团公司和萍乡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企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统筹研究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建立和完善各级经贸委、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落实责任,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