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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同级交通运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公路、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与公安部门一道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并会同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2、完善公路的安全设施。公路、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完善一、二级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志,指引标志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在三级以下的山区公路进出口处设置夜间禁止客车通行标志。要进一步加强已有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维护工作,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与公路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通疏导工作,维持施工地段的通行秩序。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各县区要组织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各县区所在地中心城区要按照畅通工程二等管理水平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泊位),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考核评价
  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重点是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对先进单位由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对达到畅通工程三等以上管理水平的县(区)逐级向上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分类指导,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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