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统一参加费率为3%的统筹住院医疗保险,为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统筹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第一类困难企业参加统筹住院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单位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统一缴费参保。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第二类困难企业参加统筹住院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缴费。参保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单位、个人协商筹集参保缴费额的70%,财政补助30%,由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单位参保资金到位后予以拨付。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第二类困难企业中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但其本人又在租赁、承包、托管等新企业中就业,就业期间其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应由新企业单位负担,财政不给予补助。
(四)各类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均采取整体参保的办法,由企业或企业留守处统一筹措资金按年度缴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整体参保的参保率不低于80%。
(五)各类困难企业经审核批准参加医疗保险后,每年应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筹措缴费资金,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费的,可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缓缴期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单位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和退休人员视同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为防范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各类困难企业在参加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方式由单位、个人和单位主管部门商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手续可以在参加统筹住院医疗保险时,通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办理。
四、困难企业统筹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市属国有企业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标准执行,不设个人帐户。即起付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起付标准的支付比例以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转诊转院规定和转诊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和*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年度医疗费用封顶线等,按照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一)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
1、年度内医药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含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2006年为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