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试行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试行方案》已经2006年2月1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萍乡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
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要求,围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建立适应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城镇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政府适当帮助,尽快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医疗保险。
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分类和界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按其经济能力分为以下两种类别
1、第一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护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按正常的缴费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
2、第二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基本停止,经济效益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参加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程序
1、困难企业的类别界定: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部门共同审核界定,具体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困难企业认定结论作出后,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对困难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类别界定。
2、界定材料申报,由企业或企业留守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困难企业困难类别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职工工资月报表、财务报表、职工基本情况花名册(含退休人员)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