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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六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杨笑萍  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德煌  安源区政府副区长
       黄庭发  湘东区政府副区长
       游建明  芦溪县政府县长助理
       易旺桔  上栗县政府副县长
       刘海林  莲花县政府副县长
       周若愚  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胡世联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对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三)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对尾矿设施即尾矿水力输送系统、尾矿回水系统、尾矿堆存系统、尾矿水处理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凡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选矿加工企业予以停产或关闭。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11月-12月)
  各县(区)要在11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确认尾矿库安全度的分级,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调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1、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2、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3、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4、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及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情况;5、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6、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垮坝隐患等情况;7、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以及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8、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9、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0、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安全的活动;11、检查尾矿库推行安全标准化情况等。
  在12月初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在12月底前检查各地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生产安全和环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1月-10月)
  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饮水安全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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