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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六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依法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和建筑陶瓷(工业陶瓷)燃煤倒焰窑等。
  4、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上述落后设备和技术。
  四、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根据《萍乡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确定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和时间进度,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2、实施淘汰阶段(11月11日-12月10日)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3、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实施淘汰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于12月11日之前报送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会同发改、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各县(区)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
  2、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重点淘汰城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和其他区域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确保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经贸委负责牵头协调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确定燃煤锅炉(窑炉)淘汰时间进度,并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掌握和通报燃煤锅炉(窑炉)淘汰进展情况;市环保局负责确定需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负责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市质监局负责对锅炉(窑炉)检验、改造等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对申请或年审营业执照的锅炉(窑炉)使用单位,严格进行检查。
  3、加大淘汰力度。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指挥部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淘汰或问题突出、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

  萍乡市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据调查统计,全市尾矿库有18座,大部分尾矿库尚未达到尾矿库安全标准,未取得安全许可,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
  (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三)重点整治尾矿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选矿加工厂;
  (四)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
  (五)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机构
  成立萍乡市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杨煌萍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宁秋云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 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胡世联  市安监局副局长
       肖谋林  市经贸委副主任
       邱晓云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谭水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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