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淘汰并拆除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改为燃气、太阳能、空气热泵或电加热锅炉。
(三)严禁在城市中心城区焚烧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
(四)划定城市中心城区饮食服务行业集中经营地点,取缔无证经营的餐饮企业。对有证经营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限期治理,无治理条件的、预期不能达到要求的停业搬迁。禁止城市中心城区餐饮企业原煤散烧。
(五)严把机动车尾气年检关,对机动车尾气年检检测不达标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年检,不予上路。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严禁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强制推广公交车和出租车使用清洁能源。
(六)对城市中心城区的所有工业污染企业,逐步实施搬迁,退城进园。在未实施退城进园前,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市环保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市中心城建成区禁止使用燃煤的通知》(萍府办字〔2004〕71号)要求,继续抓好城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拆除工作。
(二)市环保局委托市城管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城市中心城区焚烧工业垃圾和焚烧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管理。
(三)推进市中心城建成区饮食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1、划定集中经营区。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配合,制定市中心城建成区饮食行业设点布局规划,在2007年底前将规划上报市政府。用2-3年的时间逐步把饮食企业迁移到指定区域。
2、取缔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由市工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在2008年12月底以前取缔所有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
3、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安源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对有证经营的饮食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整治验收标准为:
(1)排放油烟的饮食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废气通过专门的烟囱高空排放,排烟系统做到密闭完好,烟囱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2)餐饮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安装隔渣和隔油装置。
(3)餐饮业风机噪声和空调噪声符合相应的功能区要求。
(4)被限期整治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市、区环保局验收。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饮食单位,将依法由当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停业、关闭。
4、严格饮食业准入门槛。在中心城建成区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未经环保部门许可,卫生部门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5、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市中心城区餐饮企业原煤散烧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
1、市环保局继续做好机动车尾气年度检测工作,按照标准严格进行检测。对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予年检,不准上路。
2、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配合,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抽检工作,对路检不合格的车辆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上路行驶。
3、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萍乡市2007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开展县(区)机动车尾气的检测工作。
4、由市建设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强制推广公交车和出租车清洁能源使用,力争到2010年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
(五)2010年前完成中心城建成区内大气污染型的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市直管企业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限期搬迁,其他企业按管辖范围由安源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限期搬迁。
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