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者使用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但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
(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依法处置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2010年底前,萍乡经济开发区、芦溪县工业园、莲花县工业园三个工业园区分期分批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在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加大对入园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予以停产整治。对2010年前未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实行限批。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11月)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调查摸底。通过排污申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手段,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根据三年内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于11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二)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局要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的督查工作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对县(区)工业园区的督查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抽查工业园区内投产企业总数的30%。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2008年1月-2010年11月)
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江西芦溪工业园和江西莲花工业园必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各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督促其按时完成。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
由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总结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提出长效监管措施,并向市政府提交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工业园区产业定位情况,研究制定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理;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拉闸停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三)依法行政,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解决当前工业园区环境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以发文件、挂牌等各种方式限制、阻碍执法人员入园检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坚决纠正;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采取“区域限批”措施,严格控制入园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