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2007年3月1日 粤地税函[2007]88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7]2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款项性质属政府性基金,是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的市场开拓补贴,不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收取的款项,与税收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上述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使用范围。因此,你局对中小企业收取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不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