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市的排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直有关部门为主,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配合。市发改委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督办查办,市安监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排查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坚决杜绝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于10 月30 日前报市政府。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予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不能满足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要尽快组织修订或上报省直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三)县(区)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措施预案。
(四)要将这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9 月14 日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9 月20 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周密安排。要把此项排查工作作为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由市直有关部门协调县(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10 月31日前要把排查出的隐患列出明细表,将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及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第二阶段2007 年11 月30 日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组织复查和抽查,并将复查、抽查情况于11 月22 日前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牵头部门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