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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9月8日)


  为切实加强对我委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政府机关依法行政、高效勤政的新形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第二条 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待人态度生硬 、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道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

  (六)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乱收费、乱摊派,影响政府形象的;

  (七)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非公务活动的;

  (八)有其它群众不满意行为的。

  第三条 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是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的效能问题投诉受理机关。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简称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向商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投诉。

  商委监察室投诉电话:7295925 7295933

  商委组织人事处投诉电话:7295039 7295040

  投诉还可以采取信函、当面投诉等的方式进行。

  投诉人应该向投诉受理机关具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同时具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关要根据各自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一)接到投诉后,对投诉者要求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到现场,能够立即帮助解决的,必须立即帮助解决;不能立即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向投诉人做出明确解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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