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认定的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将纳税人的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县(区)级税务机关,县(区)级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核发《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时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戳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0天内将审核批准的意见抄送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福利企业--(年度)退税管理台帐》(附表3),动态掌握企业增值税减税限额和安置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六、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税务机关应联同同级财政、民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对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福利企业实施定期年审制度。年度终了的次年3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征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安置的残疾人未达规定比例,停止执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年审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自行确定。
七、建立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与反馈机制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试点工作,为了准确地向上级反映我省执行新政策后的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跟踪反馈机制,要对执行新的政策后本地享受政策的企业户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享受的减免税额等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的分析。各地在执行政策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八、本通知下发后,省国税局《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0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2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