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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在税前扣除。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福利企业不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和国税发[2006]112号文规定的福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l)2006年1-9月实际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得据实扣除,按原有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10-12月实际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按现行规定据实扣除。
  (2)年度纳税申报前,税务机关已批准2006年度享受减税或免税的福利企业,其2006年度计算出的税款,按75%的比例减征或免征。
  (3)按照财税[2006]135号文第六条规定,盈利的福利企业2006年10-12月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乘以33%,计算出福利企业2006年度10-12月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的税款。
  (4)将上述第(2)点和第(3)点计算出的免税税款相加,得出福利企业2006年减征或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三、残疾人安置比例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对有劳动力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就地安置的原则,纳税人安置持有本省跨地区(含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可参与残疾人比例和可退税限额的计算。安置持外省(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暂不列入安置比例和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四、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民政部门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等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在职职工名册和《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附表2);
  4.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5.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6.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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