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在税前扣除。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福利企业不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和国税发[2006]112号文规定的福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l)2006年1-9月实际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得据实扣除,按原有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10-12月实际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按现行规定据实扣除。
(2)年度纳税申报前,税务机关已批准2006年度享受减税或免税的福利企业,其2006年度计算出的税款,按75%的比例减征或免征。
(3)按照财税[2006]135号文第六条规定,盈利的福利企业2006年10-12月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乘以33%,计算出福利企业2006年度10-12月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的税款。
(4)将上述第(2)点和第(3)点计算出的免税税款相加,得出福利企业2006年减征或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三、残疾人安置比例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对有劳动力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就地安置的原则,纳税人安置持有本省跨地区(含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可参与残疾人比例和可退税限额的计算。安置持外省(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暂不列入安置比例和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四、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民政部门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等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在职职工名册和《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附表2);
4.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5.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6.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