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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

  1、降低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费。出租汽车车主上交出租车经营公司管理费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
  2、对采取全包型、买断型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收取车主的各项费用进行限制。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其他方式,向车主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3、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路线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4、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在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
  5、要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在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有停车条件的应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车点,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停靠,也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任何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
  6、严禁强制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学(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费以及强制购买防盗网、各类机油、行驶里程纪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行为。针对计价器垄断经营的状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计价器销售商,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前申报价格。
  7、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由公安牵头,建设(城管)、交通、运管、稽征、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无经营权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充实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对非法营运行为,要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国发函[2005]432号)、《无照经营查处取谛办法》(国务院370号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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