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
(萍府办发〔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交警支队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政策性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2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6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规范行业管理和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要责任。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化解油价上涨的影响。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司机思想动态,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和疏导处置工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规范行业管理。按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赣建城[2006]26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25号令要求,统一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发换与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有关的证件。各有关部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和经营权转让、抵押、权属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今后确需投放新的运力,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在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