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人行萍乡中心支行:
《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及就业等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名单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贫困生资助政策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构建活力萍乡、繁荣萍乡、和谐萍乡。
二、基本原则
实施“民生工程”,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的原则。要进一步落实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让人民群众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明确责任、激励促进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客观公正地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坚持新增财力向民生工程倾斜的原则。新增财力要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募捐活动,兴办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