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推进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国家和省、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举办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革新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免缴城市煤气增容费,用电、用水和使用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对养老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车辆免收养路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开办的具备条件可以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优先考虑。对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条件从宽批准。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承担“五保”、“三无”、“低保”老人养老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采取“民办公助”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在加大投入,不断满足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养老需求,并为他们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如招商引资等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要在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为老服务质量。
(三)积极拓展为老服务业务。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为老服务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为老服务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康复、益智等特殊用品,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综合素质。鼓励和引导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社会学、护理学、营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中增加与养老服务有关的课程或开展有关讲座来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对各高、中等院校申报相关专业,若在教学计划中设置了与养老服务有关的课程,在审批时予以优先。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实行资格认证和等级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