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文化建设三项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文化建设三项活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文化建设三项活动管理的意见
(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农村文化三项活动是省政府出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乡镇场组织、农民群众参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活动。自该活动在我市开展以来,全市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到目前止,共完成送戏(歌舞等,下同)下乡220场,送电影下乡4300场,乡镇场组织农民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200余场。农村文化三项活动有效地丰富了我市广大农村和农民的文化生活,受到了农民群众欢迎;同时,也暴露出演出的节目、放映的影片质量需进一步提高、放映设备需进一步改善、开展的文体活动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文化建设三项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开展,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项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各乡镇、农(林、垦殖)场、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辖区(单位、系统)三项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主体,负责根据农民等意愿制定年度活动方案,并在每年12月底之前报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活动方案应细化每个月的活动安排,包括活动内容和形式,并与演出和放映单位相互沟通衔接,避免脱节。
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初审通过的各乡(镇、场)和教育系统的年度活动方案汇总报市文化局审定执行。
市文化局负责对参与本市农村文化建设三项活动的各级各类演出团体的演出内容、放映单位的放映设备和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准演﹙映﹚手续。未取得市文化局颁发的准演﹙映﹚证,不得参与本市农村文化建设的演出放映活动。
为确保将好的文化产品送给农民,市级以上专业演出团体送戏下乡的场次应达到全市送戏下乡总场次的50%左右,市级以上电影放映团体送电影下乡的场次应达到全市送电影下乡总场次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