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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也是广大车主依法纳费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体现了国务院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稽征部门在征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对规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切实加以解决。
  二、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现行规定,向当地交通稽征机构及时、足额缴纳交通规费,不得故意拖欠、逃缴和抗缴。
  三、从2007年起要全面执行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缴费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标准统一由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1%调减为5‰。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稽征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根据《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过户、改型、报废和年度检审时,对没有养路费缴、免凭证和缴清证明的,应责令其到车籍地稽征机构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上述有关业务。”公安车管部门要协助交通稽征部门把好规费征收关,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和有关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交通规费缴交情况,对未缴清交通规费的责成其缴清规费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稽征、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征收规费,凡发动机为390(含)以上或六轮农用运输车,由稽征部门征收;发动机为390以下或四轮农用运输车以及摩托车,由交通运管部门征收。对拒缴、抗费和妨碍稽征机构依法执行公务或滋机生事的,要依法惩处;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措施不力、把关不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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