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切实加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引智配套资金”),对我市企事业引智项目单位执行国家资助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第三条 引智配套资金来源
引智配套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使用对象
经市人事局申报并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纳入国家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额度
给予我市项目单位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的配套经费补助。
第六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
项目单位聘请的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薪酬、国际与国内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补助。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引智配套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智项目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二)项目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物质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项目实施后应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年度引智配套资金申报程序
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我市年度引智计划后,每年由市人事局按国家批准项目每个1万元标准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引智配套资金申请表》。
第九条 项目引智配套资金拨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