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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引导用户改变用电方式,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进发电调度规则、完善农村供电网络,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5、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划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市经贸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1、深化能源价格改革。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计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取消不利于节能的电价优惠政策,抑制高能耗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放开煤炭市场价格。鼓励小水电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上网。根据全省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实施累进加价,累进加价征收的资金作为节能资金,专项用于节能工作。
  2、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市政府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市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根据上年度能源消费量计算,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节能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制定。
  3、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市经贸委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
  4、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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