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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大力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环节,遵循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和信息化带动的原则,注重发展循环经济,提升工业增长质量,优化工业结构和用能结构,鼓励企业通过挖潜增效和技术改造等措施,提高企业节能水平。
  3、大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大力开发、推广、使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补助,引导消费者使用。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4、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体系。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六、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十一五”期间各县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以上,要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建立全市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定期联合公布全市能耗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今年开始,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要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必须有节能篇章,并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市经贸委、市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
  3、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积极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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