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地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统一认定的价格进行税款征收,并开具完税凭证和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对符合条件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同时在发票上加盖减免税发票印章。财政、地税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并已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的,应将有关申请审批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3、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申办对象出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对于未出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后,应将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一联或复印件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4、市地税局在“一体化”征收窗口征收(或委托代征)的房地产税收,先缴入市财政本级国库,再定期按市本级与安源区6:4、市本级与开发区4:6、湘东区100%的比例分别划转市本级、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国库。市财政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解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建立信息传递工作机制
1、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应分别按国税发〔2005〕89号和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规定,定期向财政、地税部门书面告知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以及征用、出让、转让、租用、变更土地的情况。同时,规划部门在进行城市开发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违规(法)项目的,以及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项目开发方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财政、地税部门。
2、财政、地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未进行土地登记或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规划、房管部门,以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同时,财政、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规划和房管部门开展土地、规划、房地产权属管理方面的检查,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相关信息。
3、财政、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地价资料和房地产开发等资料,加强土地和房产税收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制度,对房地产项目实行分项管理,对所辖范围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和房屋销售情况进行全程监 督,分户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及时反馈信息。财政、地税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资料、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并有责任和义务对有关资料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