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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市城区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征管范围
  1、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的为安源区和萍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转)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诸环节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2、市财政局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3、市地税局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征收工作。
  三、征管模式
  以契税管理为基础,以部门配合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具体方式为:
  1、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销售应纳地方税收仍由原征管模式下的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2、设立“一体化”征收窗口。二手房地产转让应纳地方税收由市公共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征收窗口进行征收。市财政、地税、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市公共政务服务  中心设立“一体化”窗口进行联合办公(或委托征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和“一站式”服务。各窗口应公布有关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
  3、统一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认定。财政、地税部门对房地产转让的计税价格进行统一认定,并在统一认定的基础上计征各项税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相符的,以申报价格作为统一认定的计税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地税部门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以核定的价格作为统一认定的计税价格并据此征收税款: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规范票据管理。企业、单位、个人在转让销售土地、房屋时所需的发票,根据税款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税部门开具。其中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二手房地产转让所需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由市公共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征收窗口开具。
  四、征收办证
  1、财政、地税、国土、房管部门之间实行流水作业,做到“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工作流程为: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产权交易登记事项--财政契税征管部门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项--地税征管部门办理税款申报缴纳事项--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费缴纳事项(如委托国土、房管部门代征,则纳税人应向国土、房管部门的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其他相关手续--发放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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