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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市城区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市城区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对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对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
市规划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是在财税部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权限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税收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之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其核心内容是建立财政、地税、国土、房管部门之间的审核把关机制,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的办法。即: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必须出具统一有效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对于没有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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