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萍乡市控制失业稳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萍乡市控制失业稳定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萍乡市控制失业稳定就业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地实施“十一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定不移地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强失业调控,将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的高度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并紧密结合实施积极的扩大就业政策,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
二、目标任务
1、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采取积极措施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区域分布,避免过度集中,将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2、尽力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采取积极的扩大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将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30%以下。
3、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人员生活困难的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参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与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
4、建立失业调控体系。通过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区)失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失业调控预案,保持区域内就业形势相对平稳。
三、主要措施
1、稳步推进企业改革。市、县(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注意把握节奏和力度,避免辖区内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集中出现在同一时间或同一地段,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程序。失业率接近或超过本地失业预警线、就业形势严峻的县(区),要对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的实施时间进行调控,必要时可暂缓实施,保持区域内就业局势相对平稳。
2、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坚持减员增效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调控企业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出现大规模失业人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轮流上岗、适当降低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凡未按规定为拟裁减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00人以上的,要提前30天向省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市政府报告;县(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以上的,要提前30天向所在地县(区)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