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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2)建立种公猪饲养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引种档案,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使用记录、生长发育记录、免疫及健康状况记录等。

  (3)有完备的精液生产和发送记录、配种记录等。

  (二)供精点(站)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供精点(站),是指仅服务于本县(市、区),且一般猪精液现采现配,不进行长途运输,或接受供精中心提供的猪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供精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覆盖区域(或服务半径)内,饲养母猪相对集中,交通便捷。

  2.布局符合规定要求,远离其他牧场和屠宰场,有较好的隔离防疫条件。

  3.公猪舍通风换气和保温隔热条件较好。每头种公猪栏舍面积7.5m2以上,并设有足够面积的运动场。

  4.采精室为封闭的独立房间,室内配有足够的采精栏,采精室面积在7m2以上,并设置可升降的假猪台,台下方或周围铺设防滑胶垫。

  5.人工授精必备的设备有:假猪台、显微镜、蒸馏水机、天平或电子称等。仅承担配种的授精点需要有专门的猪精液质量检查和贮存设备。

  6.用于生猪良种补贴的供精公猪必须符合种公猪认定条件,每个品种的公猪有2头以上。

  7.有经培训的专业配种人员,具有熟练的种公猪饲养调教、采精、精液品质检查、处理和保存的能力,能独立熟练地开展猪人工授精工作。

  8.有完善的生产和防疫制度与档案管理

  (1)有严格的工作岗位制度、种公猪饲养管理制度与疫病防控制度及精液生产技术工艺,并严格执行。

  (2)建立种公猪饲养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引种档案,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使用记录、生长发育记录、免疫及健康状况记录等。

  (3)供精单位有完备的精液生产和发送记录、配种记录等。

  9.存栏能繁母猪在100头以上的商品猪场,种公猪饲养数量符合人工授精要求,并具备开展猪人工授精条件的,可认定为自我服务的供精单位。

  四、确认公布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并承担种公猪供应的种猪场和猪供精中心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验后确认公布。

  供精点(站)由承担项目县所在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审验,并报省畜牧兽医局认可后向社会公布。

  种公猪由各承担项目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要求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发给种公猪合格证,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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