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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2.综合检查评估,原则上2-3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评估,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应急性检查,可根据特殊情况和要求,经批准后实施。
  三、检查评估工作制度
  检查评估实行归口管理、年度报批、公示、公告、事后备案制度和免检制度。
  1.归口管理。对各项检查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与协调。其中,省教育厅有关职能处室组织的检查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与之协调;省有关职能部门商定实施的专项检查评估,与省教育厅有关职能处室共同协商,并与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研究确定。
  2.年度报批。除应急性检查外,凡次年需要进行的检查评估项目,均须于当年11月底,由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统筹协调,汇总后,提交省教育厅厅长常务会议审议。
  3.公示、公告。除应急性检查外,凡次年需要进行的检查评估项目,应当于当年年底前,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向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部门或有关学校公示、公告。
  4.事后备案。各项检查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均须将检查评估的结果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备案。
  5.建立免检制度。凡严格依法办学、在多次检查评估中表现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学校,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专项检查评估的免检制度。
  四、改革创新,加强监管,提高检查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1.不断改进检查评估方法,切实提高各类检查评估的实效性。组织检查评估的部门要充分听取专家和中小学校长的意见,建立科学的检查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参加检查评估人员的培训,及时将检查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学校,切实帮助学校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2.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的通讯媒介,简化检查评估程序,缩短检查评估时间,提高检查评估效率。
  3.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学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不定期地开展对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督查,对一些重复、交叉,基层学校不满意的检查评估活动,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取消该检查评估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和完善对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办学条件、教育经费、队伍建设、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安全、卫生等内容全部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归口管理,定期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使检查评估逐步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
  5.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规范和完善本辖区中小学校检查评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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