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六)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八)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和事项。
第九条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违反规定只行使征收权力不履行服务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和事项。
第十条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范围实施检查的;
(三)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和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六)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和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