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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县乡三级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县、乡三级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意见
(2007年8月27日 鲁办发[2007]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促进信访问题在基层的解决,推动平安和谐山东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县、乡三级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畅通信访渠道特别是基层信访渠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认真听取群众反映,带着感情做好工作,协调解决信访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群众依法上访、干部依法行政、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促进平安和谐山东建设。
  二、任务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果的要求,在接待日内使上访群众人人受到领导接待,信访事项件件得到依法处理,努力做到应该在乡镇(街道)解决的问题不到县(市、区),应该在县(市、区)解决的问题不到市,应该在市解决的问题不到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努力把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接访领导范围
  参加公开接访的领导范围: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五套班子领导干部,市、县(市、区)直部门、人民团体领导同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接访时间
  自2007年9月起,市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至少安排两次;乡镇(街道)要经常性地安排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五、接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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