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7修订)

  第二十一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采率,实行清洁生产。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或者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对采用国家禁止的或者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煤炭开发单位应当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循环利用,确需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煤炭开发单位应当设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堆煤场和排矸场,不得随意堆放煤炭和煤矸石。
  煤炭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煤炭、煤矸石自燃。
  第二十四条 煤炭集装台(站)的设立应当按规定远离城镇或者居民区,煤炭运输、装卸、储存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抛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石油开发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和防洪渠道,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
  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等含油污染物应当回收处理,禁止掩埋。
  第二十六条 石油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原油集中脱水设施,对原油进行脱水。脱出的废水应当回注,不得外排。
  第二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钻井和井下作业应当使用低毒低碱化学泥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输油、输气管线的安全管理,对输油、输气管线实行专人负责,防止输油、输气管线断裂、穿孔,造成泄漏。
  运输石油、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渗漏,溢流和散落。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井选点测试放喷,应当按规定远离居民区和建筑物,排出的气体应当点燃焚烧。
  第三十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开发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运输、储存、保管及其污染物的处理,按照放射性防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