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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7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加工。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和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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