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一个软件发展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申请任何一种支持方式的软件发展项目,其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申请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以及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
3、申请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基本落实,项目实施情况良好。
第九条 对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共性和基础软件的研究开发项目,省信息产业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 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
2. 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三);
3. 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5.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应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6.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承担单位与贷款银行签署的承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7.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8. 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厅。市县申请单位须经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级项目还应报送市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申报项目须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联合下达"软件产业发展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分两批将项目资金划拨到项目承办单位。首批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按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的60%以内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拨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