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7日)废止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建字[2001]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精神,充分发挥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软件产品的出口加工基地建设、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信息化(软件)工程中心建设、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及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项目等。
第三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扶优持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扶持经授权机构依法认定的软件企业,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以外,当年已经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和外贸发展基金等资金扶持计划的软件产业发展项目,一般不得再重复申请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
贷款贴息:对于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运用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的,原则上采取财政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贴息额一般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按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贷款年利息额的30%-100%给予贴补。
无偿补助:对于采用自筹资金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申请无偿补助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单位)自筹资金应占总投资的50%以上,且其他资金来源来源应基本落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