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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7日)废止

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浙信信[200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是指由省信息产业厅批准设立的,并经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并取得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文件后应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条 信息产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质量、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信息产业、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如实上报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项目的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六条 如发现承担项目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省信息产业厅将依据项目合同条款撤消或终止合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追缴拨付的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并如数上交省财政厅。

  第七条 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实行验收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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