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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6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01月24日 粤财法[2006]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全省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即全年减半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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