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通知
(2007年1月4日 粤地税发[2007]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开征车船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下称“两税”)随之停征。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两税”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将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等问题。因此,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待以上问题明确后再行征收,原“两税”征收系统可继续使用。车船税税款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