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本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评选先进和目标管理考核,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任免、奖励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纪检监察部门参照《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粤府办〔2006〕62号)的规定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机关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况做出处理:
(一)不按照上级要求建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
(二)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甚至做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决定的;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力,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造成群访或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四)弄虚作假,应付甚至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检查、考核、案件查处,或包庇、纵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人员,或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证明人、调查人及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
(五)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政务,或隐匿应当公开事项,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不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务公开的事项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的;
(七)违反规定向政务公开事项申请人收费的;
(八)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省局机关各部门、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粤地税办发[2003]57号)、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补充规定》(粤地税发[2003]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