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税机关网站、纳税服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
(二)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窗口、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屏装置;
(三)政府公共网站、相关部门公开网站及政府机关文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电话、手机短信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对内公开形式:
(一)会议、文件、简报;
(二)地税机关内部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政务公开栏;
(三)其他便于干部职工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 公开期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的期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一般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主动公开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简单程序。
(一)基本程序。对重要公开事项、非定期公开事项,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交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简单程序。对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拥有公开事项的部门审核并确认公开范围、形式后,由拥有部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主动提交办公室、纳税人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等实施政务公开部门按照前款时限依法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依法自行发布。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依申请公开政务情形,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免费答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需向申请人告知。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