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级机关据以制定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纳税人权利、义务;
(三)税务行政许可和办税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负责部门、结果和救济途径;
(四)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依据、标准、程序、救济途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依据;
(五)符合欠税公告规定的欠税情况;
(六)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案件;
(七)机构设置及职责,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和咨询、举报、投诉、信访电话(传真);
(八)公务员招录及其条件、时限、程序、结果;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府采购事项;
(十)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地税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其它工作动态;
(二)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年度总体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其它工作动态;
(三)干部人事任免、交流、调配、奖惩、培训、出国出境情况;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
(四)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情况;预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税务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开展内部审计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依法必须保密的纳税人涉税资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的内容和条件,灵活选择最具实效的对外或对内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对外公开形式: